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416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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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鄭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換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3216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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