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號
債 權 人 郭秋勲
上列債權人郭秋勲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郭秋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求標的」欄位,應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利息及利率。其中利息起算日應表明係何年月日,不得概括以「原支薪日之翌日」代之。
如台端請求之每月薪資起息日不同,請以分段方式列明各筆之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