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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3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埤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勲
債 務 人 張榮傑
黃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8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6733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訖日 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號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001 1,880,000元 113年1月1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2.84 113年1月1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0.284 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62 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 0.2962 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5924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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