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6887,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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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7號
債 權 人 誠品苑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怡琇
上列債權人誠品苑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莊士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誠品苑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葉怡琇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公所備查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提出彰化縣○○市○○里○○街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莊士凱之身分證字號)。

三、承上,另提出債務人莊士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四、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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