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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
債 權 人 翁碧蓮
上列債權人翁碧蓮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翁碧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聘於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相關文件影本(如聘書、勞保資料),並釋明本件債權金額(如薪資證明)。
二、補正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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