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8010,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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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蔡信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9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信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1日止累計55,981元正未給付,其中52,703元為消費款;

2,378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1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12元蔡信琿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2791元蔡信琿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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