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催,77,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巫秋華
上列聲請人巫秋華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巫秋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取得票據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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