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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洪全成
上列抗告人洪全成因與聲請人王林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洪全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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