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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楊織
上列聲請人楊織因與相對人楊永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債權憑證等)。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286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相對人楊永春之戶籍已遷出國外,請據實查報其國外送達地址。
如國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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