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53,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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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吳德清



上列聲請人吳德清因與相對人李偉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德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即聲請人抵押權標的,含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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