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拍,54,2024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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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邱世杰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債務人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業已廢止,故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與「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 公司」係不同法人格,請勿補正錯誤)

二、如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詹昌敏(民國86年歿)之繼承系統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家事事件公告網路查詢系統,僅能查詢自103年6月1日起之資料)。

四、聲請狀所載之債權為新台幣6851萬餘元,與債權憑證金額不同,請確認抵押債權額為何?並提出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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