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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淑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村○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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