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聲請人陳松林因與相對人張淑真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松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約定之清償期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