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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嚴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邱采柔選任特別代理人;
惟受監護宣告之人邱采柔設籍於臺中市○○區○○○街0號二樓之15,且實際居住於豐盛長照社團法人附設臺中市私立南丁格爾住宿長照機構(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家事補正說明文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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