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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鈦禾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事項一所述之本票到期日與本票所載不符,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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