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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庭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相對人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倘為誤載應具狀更正(經查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其法定代理人非許富強)。
二、確認利息是否請求自到期日(即113年1月22日)起算,併聲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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