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347,202404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鼎睿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妍菲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許銘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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