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樺
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吳家全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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