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451,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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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林蔚森
上列聲請人林蔚森因與相對人黃鈺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蔚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一份(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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