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528,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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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林哲鋐
上列聲請人林哲鋐因與相對人游子力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哲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期民國100年2月6日是否為誤載?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台端所附本票(票號:CH443852)原本所載之發票日應為100年1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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