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53,2024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桂滿
上列聲請人林桂滿因與相對人楊佳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桂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楊佳偉(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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