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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志碩
上列聲請人陳志碩因與相對人吳孟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志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據號碼:TH345054、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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