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88,20240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志碩

上列聲請人陳志碩因與相對人吳孟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志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吳孟郎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如國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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