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票,988,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吳明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育駿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5紙,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未記載 100,000元 100年1月30日 WG0000000 002 未記載 100,000元 98年2月26日 WG0000000 003 未記載 100,000元 98年2月26日 WG0000000 004 未記載 100,000元 98年2月26日 WG0000000 005 未記載 100,000元 98年5月20日 WG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