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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培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關係人陳宗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釋明關係人陳宗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尚有遺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選任關係人陳宗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所欲管理之遺產及具體價值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主張為陳宗德之債權人,因與陳宗德利害相反而非適合之遺產管理人選,為保障後續經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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