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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黃献家
法定代理人 黃志彬
朱玟旗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具狀說明聲請人黃献家之法定代理人黃志彬、朱玟旗允許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係為其利益所為,並提出證明資料(如債權憑證、金融機構借款餘額證明書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等)及切結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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