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繼,277,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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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吳鍾春妹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㈡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吳鍾春妹本人蓋章部分,請提出與蓋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用途為拋棄繼承),以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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