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聲,15,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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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黃鴻隆



上列聲請人因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4號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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