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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武成
上列聲請人就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陳武成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2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陳武成已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出售土地所有權手續繁複尚未完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80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70號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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