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家親聲,68,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 


未成年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選定聲請人彰化縣政府為未成年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彰化縣政府甲○○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乙○○之主管機關,其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相繼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又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各款之法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因母病逝,生父不詳,無三等親內親屬,四等親親屬無意願扶養,經四等親親屬同意暫由○○○○○○○○○○照顧,其住所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考量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俾利全面規劃安排日後就學、就醫等長期照顧事宜,為此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聲請選任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並依民法第1094條第4項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1、3、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彰化縣政府脆弱家庭個案改定監護權案法庭報告書、委託安置團裡決策評估會議紀錄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未成年人之二親等關聯結果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

則未成年人之母既已死亡,生父不詳,現無人行使未成年人之親權,且無法定順位監護人,自有依上揭法律規定為其決定監護人之必要。

㈡本院審酌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且無法定順位監護人,又無適當親屬資源可供協助,尚有諸多生活事宜須待監護人為其處理,而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現居所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配置有專業之社會工作人員,對主管業務具相當熟悉及專業,由彰化縣政府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權利之保障應無不當,綜合上情,本院認選定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應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再按法院依第1106條之1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4項定明。

考其立法理由,係未成年人於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須由其他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時,不論該監護人係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順序所產生,或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選定而生,該監護人均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以利實施監督。

而本院業已選定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參照上開規定,本院自應一併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令監護人與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義務,以利對於未成年人之財產實施監督。

本院審酌聲請人長期經辦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經驗豐富,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會工作人員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本院認由彰化縣政府所轄社工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指定彰化縣政府甲○○社工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末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且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109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