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法,1,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永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壇北玄宮(下稱花壇北玄宮)之董事長,因花壇北玄宮捐助章程修訂變更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倘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為花壇北玄宮之董事長,係民法第62條所定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

又花壇北玄宮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召開112年度信徒大會臨時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次會議紀錄暨簽到簿、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彰化縣花壇鄉公所112年11月14日花鄉民字第1120020005號函文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30頁、第45至53頁、第61至62頁)。

然聲請人聲請將捐助章程第8條關於「董事會為本法人最高權責單位」之記載刪除,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要件不符。

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

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對照表
條 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八條 本法人依章程選舉董事、監察人。
本法人設董事二十三人候補二人,由信徒大會提名應選名額一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
必要時得延聘名譽董事長及名譽董事,其任期與董事同。
本法人依章程選舉董事、監察人。
董事會為本法人最高權責單位。
本法人設董事二十三人候補二人,由信徒大會提名應選名額一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
必要時得延聘名譽董事長及名譽董事,其任期與董事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