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法,5,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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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5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

法定代理人劉柏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不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前述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59年9月10日經彰化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59年10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11年3月22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冊第8頁第4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遂於113年4月27日經第15屆113年度第一次信徒大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係以「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為聲請人,狀末具狀人欄復由「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用印,可知本件聲請係由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為聲請人,而非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且因聲請人為程序主體,主導程序之進行,有關聲請人權限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本院亦無從定期命補正。是本件聲請不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表: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名稱
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彰化縣警化堂章程
第三條
本堂事務所設於彰化縣員林 市○○里○○街000號。
本堂事務所設於彰化縣○○ 鎮○○里○○街000號。
第六條
本堂以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本堂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時為董事會。
第七條
本堂設董事會、監事會,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舉十一人組織董事會,選舉三人組織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由董事分別互選產生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董事長為本堂當然管理人,處理日常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堂。副董事長除襄理董事長外,於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執行職務。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對董事會執行會務負監督之責。
本堂設董事會、監事會,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舉十五人組織董事會,選舉五人組織監事會。本堂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由董事互選,得最高票者為董事長,得次高票者為副董事長。董事長為本堂當然管理人,處理日常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堂。副董事長除襄理董事長外,於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執行職務。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對董事會執行會務負監督之責。
第九條
董監事因故出缺達1/5以上 時,剩餘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達一年(含)以上者,於二個月内召開信徒大會補選之,至前任任期屆滿為限。
董監事因故出缺時由信徒大 會補選之,以補足前任任期屆滿為限。
第十六條
新加入信徒之資格,限於在本堂入鸞三年以上,而且經常來堂參加活動服務,並遵守堂規者,經資格審查小組初審後,將審查結果提報董監事會審議,信徒大會決議通過後加入,並報請彰化縣政府備查。
新加入信徒之資格,限於在本堂入鸞三年以上,而且經常來堂參加活動服務,並經董監事會審查、信徒大會通過,報請彰化縣政府備查。
第十七條
信徒有連續兩年無故未參加信徒大會並對本堂無任何貢獻,或有言語、行為暴力,致使他人心生畏懼、身心傷害,嚴重影響本堂和諧及聲譽或嚴重違反堂規者,經資格審查小組初審後,將審查結果提報董監事會審議,信徒大會決議通過後除名,並報請彰化縣政府備查。
信徒有連續兩年無故未參加信徒大會並對本堂無任何貢獻,而經信徒大會決議通過除名者,報請彰化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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