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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余宗相
代 理 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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