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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洪全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諚錡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0,22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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