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聲,8,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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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上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洪仲豪,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具有利害關係。

聲請人已對洪仲豪取得本院核發101年度司執字第11055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憑證),洪仲豪因分割被繼承人張頭之遺產得以清償聲請人之債務,為瞭解系爭事件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亦未提出經該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之證明,且系爭憑證所載債務人洪仲豪,與系爭事件之洪仲豪之年籍不同,顯非同一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自難認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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