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117,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志銘



被 告 鄭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3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3元,應如期繳納。

二、就燒燬情形有無現況彩色照片?如有、併請檢附。

三、東北側辦公室,有無火災前的照片;其內部構造、置放物品為何?該處電線路分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