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120,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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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賴志綾
被 告 陳璟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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