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謝美娥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謝秀枝之全體繼承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 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181萬5000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150㎡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100元/㎡=121萬5000元+所請求60萬元不當得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018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地籍圖謄本;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大約遭占用位置。
三、提出土地遭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請不要黑白影印)。
四、提出被繼承人「黃謝秀枝(生前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請確認全體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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