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14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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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楊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閎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應如期繳納。

二、起訴所提供被告之手機號碼僅9碼而非10碼,是否漏載?是否同意付費由本院函查電信公司有關被告開戶資料(地址,以利法院文書送達)?或陳報被告住址。

三、工程位置?房屋門牌?本件除估價單及照片外,有無其他證據?

四、請求金額75萬元,如何計算而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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