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178,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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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劉忠益


被 告 曹森權
王驛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供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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