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180,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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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告何萬恭
訴訟代理人鄭弘明律師

被告陳雅苓
陳怡蓉
陳金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5萬3364元(卷內華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1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新台幣3萬789元(4萬8124元-原告自繳1萬7335元);原告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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