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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林隆墩
被 告 周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3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3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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