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201,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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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張建隆



被 告 許佩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說明ALQ-6560自小客車之車主(行照)是誰?該車現何人占用中?本件請求權基礎(依據何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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