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232,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被 告 許昆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78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