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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謝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宥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382元,應如期繳納。
二、另原告起訴記載被告之一為「黃士傑之伯父」。有當事人不明確之瑕疵。
請查報其姓名、住址(或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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