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244,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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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陳重生


相 對 人 苙億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苙億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請再說明❶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失之具體事證,❷將此聲請狀告知其他股東,請渠等得向法院具狀表示意見。
❸相對人公司之現今之法定代理人是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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