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245,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劉鳳嬌


被 告 劉鳳琴
竹萬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30元(50萬30元+100萬元=150萬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應如期繳納。

二、查報所稱被告竹萬炎向劉金石借款之資料;及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他字492號偵查結果?(並附資料影本為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