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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榮城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英
被 告 興尚將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280萬元+70萬元=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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