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291,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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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陳文斌
胡堂驥
胡淳壹
顏文松



被 告 涂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使用權(及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2萬9000元(詳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93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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