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補,375,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張主

被 告 張社源

黃富宣

林惠珠

李素珠

張世欣

張世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4425元【計算式:(798地號面積14.93㎡×113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799地號面積5.62㎡×113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800地號面積10.53㎡×113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801地號面積9.25㎡×113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3)+(812地號面積97.47㎡×113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813地號面積93.01㎡×113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814地號面積80.64㎡×113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815地號面積32.44㎡×113年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816地號面積1003.97㎡×113年土地公告現值5216元/㎡×原告權利範圍1/6)≒124萬4425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

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何人所有或使用?做何使用?原告並提出其建物即芬園鄉溪頭段建號236號建物複丈成果圖及同段806、74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名稱彰南路(西側、806地號?)、北側748地號(巷道?),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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